會章


培僑中學校友會會章

  • 定名:本會定名為『培僑中學校友會』。
  • 宗旨: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促進互助,共謀福利為宗旨。
  • 會址:香港北角琴行街2C-2D號愛琴軒二樓A、B座。
  • 會員資格:凡曾在培僑中學畢業或肄業者,均可為本會會員 ;
                       本會亦可邀請曾任培僑中學教席者為名譽會員。
  1. 會員權利與義務:

1.1凡本會會員均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一切福利事業之權利。

1.2會員有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名譽會員則可享受除此項權利外之一切權利。

1.3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費,辦理入會手續。

1.4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如有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

  1. 本會經費應用於會務開支,如會址使用開支,職員薪金,出版會務通訊及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本會歡迎會員贊助經費。
  2.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會前十四天須發出通知,會員大會以不少於五十人出席為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如不足法定人數,理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之,並於開會前七天發出通知,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3. 如有特別需要,經由全體會員之百分之三十提出,可由會長召開臨時全體會員大會,臨時全體會員大會與全體會員大會有同等效力。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通知方式及會議的法定人數均與本會章第四條第(3)款規定相同。
  4. 理事會由全體會員選出,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

年,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部、公關部、福利部、康樂部、出版部、大專部、會員部、青年部、海外聯絡部等各部部長及副部長組成。
  • 常務理事會可聘請理事若干名協助各部工作。
  • 常務理事會每三至四個月開會一次,有特別需要時,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 理事會每屆召開一至二次,研究會務。
  • 本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選出,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
  1. 顧問及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由常務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後聘請之。
  2. 本會會員可自行組織地區性校友會,以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

 

附則:

  1. 由正副會長聯合提出,常理會通過動議,在召開全體會員大會前三週發信通知會員,在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票數贊同,得解散本會,解散時本會如負有債務,概由正副會長及常務理事會負責清還之。解散時,在償還所有合法債務之後,本會如有剩餘資產,需全部捐贈予在香港註冊之非牟利社團。
  2. 本會章經全體會員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3.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全體會員大會修正之。